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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理,所不能承受的安全责任之痛!

浏览次数:176 发布时间:August 14, 2019 6:52:51 PM CST
山东绿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标签: 监理安全控制 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 监理职责 工程监理 五方责任主体

2019年5月,住建部下发《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》。提出:工程总承包单位、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。目前,终身负责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(包括: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、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),工程单位及主持、参与该业务的人员,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正在征求意见。从终身负责制的实施范围来看,涉及建设单位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、工程单位、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,即将实现建设领域各专业的“全覆盖”。工程质量终身制再次带起监理行业对自身安全责任的担忧和讨论。

长久以来,关于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是否承担安全责任、应该承担多少责任、是不是承担了过多的责任等讨论一直很多,事实上结合《建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法规,以及监理制度的长期实践来看,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,也是顺应了市场需求,监理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责任实属必然。然而,近些年来监理的安全责任有过度扩化的趋势,监理从业者们越来越感受到自身所不能承受的责任之痛!一是监理的安全责任有过度扩大化趋势,责权明显不对等。在项目建设中,监理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受到挑战,而且监理名义上受聘于甲方,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有效约束跟甲方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施工单位,过大的责任和有限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。二是只要出了安全事故,监理必被处罚,监理沦为背锅者。近些年来,但凡出现安全事故,监理和施工单位肯定免不了的被问责、被处罚甚至是被刑拘,而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却能通过深厚的人脉关系和制度漏洞,减轻责任甚至是免责,监理俨然成了天然的“背锅侠”。三是事故调查过程中,监理企业往往缺乏为自己辩护的机会。这个说多了也是泪,长期以来,正因为监理的安全责任不断扩大,主管各方、舆论乃至监理人自身都默认了自身的尴尬处境,难以为自己进行有效的辩护,实属唏嘘。当前,全国建筑业规模庞大,在建工程数量持续保持在高位,但其蓬勃发展的背后,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:安全事故频发。据住建部统计,2018年,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734起、死亡840人,同比分别上升6.1%和4.1%。所以,如果任由五方责任主体之一的监理被各界赋予越来越多“承担不起”的安全管理职责,肯定会对本就不乐观工程安全形式带来更加负面的影响。那么对于监理人来说,有没有更好的办法?主要有以下三点:一是监理应努力争取现场职权并寻求法律保护,勇于推动行业相关立法的发展;二是应当加强自身管理,切实履行工作职责,从而降低建设项目和自身安全风险;三是通过开展全过程工程等业务模式,实现创新发展。